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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的有效辩护

作者:陈富燕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7-08 13:50 浏览量:266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10月12日被立案侦查。2021年10月12日张某某在驾车上班途中,撞到行人李某某,导致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022年5月18日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

怎么确定有效的辩护方案?

经刑事团队商议:

张某某构成犯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卷宗材料中的到案经过与起诉意见书所陈述的张某某仅具有坦白的情节与客观事实不符。除此之外,张某某已经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取得谅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准备辩护意见。

控方观点:已经造成一人死亡,后果较严重。

辩方观点: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本案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张某某已经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取得谅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张某某的案件,完全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二百九十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作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2022年5月25日,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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