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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作者:陈富燕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7-08 13:46 浏览量:154

     近日,兴义市公安局对我所刑辩团队承办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同时,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1日,李某某组织工人在其所承建的项目上进行施工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手持锄头及镰刀到施工挖机面前堵住施工,声称施工土地是她家的,政府还未进行征地补偿,便不让李某某等人施工。因陈某某言语激烈及扔石头砸打挖机及驾驶人员,李某某便上前想将陈某某拉开,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开始相互推扯起来。在此过程中,陈某某的头部受伤流血,见此,陈某某便报警进行了处理,后经鉴定,陈某某的头部裂伤属轻伤二级,兴义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后于2022年4月14日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兴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

怎么确定有效的辩护方案?

经我所刑事团队商议:本案中李某某无伤害的主观故意,且本案证据存疑,无法排出合理怀疑,得出陈某某的伤情系李某某造成的结论,并从如下两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


一、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本案中,李某某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主要立足于从李某某的供述及陈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在双方的拉扯过程中,因李某某使劲转身想要将陈某某甩开,而导致将陈某某甩到了一旁的土沟里。但此时李某某实施的甩开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李某某不具有伤害的故意。若陈某某是在此时因案发现场的沟渠里有致伤的其他偶然因素导致,则李某某对此仅有过失,但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并不成立犯罪。


二、李某某在本案中并未使用器械,而陈某某系头皮裂伤,该伤情不可能由李某某直接导致,而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完全不能排除是陈某某在跌倒时自己碰撞到沟渠里的硬物所致,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认定标准。

    案件结果: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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