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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环保处罚30万,经听证后不予处罚,挽回千万元税收优惠
来源:黎征武环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7
浏览量:131

江西某环保公司因涉嫌故意排放COD超标的污水,被拟处罚30万,经听证后环境局决定不予处罚,为企业挽回千万元税收优惠

 

1. 案情简介

江西H公司是当地招商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2021年3月4日,江西F生态环境局到H公司检查并取水样检测,《监测报告》结论为COD超标。

3月25日,F局作出处罚告知书拟处罚30万。

H公司立即申请了听证,原因是若被环保处罚,3年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损失高达上千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月6日,H公司通过网络找到我们,次日委托并付费。

 

2. 办理经过

4月13日,F局通知听证会时间为4月27日。

因我们在广州,H公司在江西,我们提前2天到达公司,看现场、沟通案情、寻找突破口。

H公司的清洗污水不外排,全部回用处理,只在月底将循环水池最底部含悬浮物比较浓的污水,经处理后外排。而此次因设备故障,循环水池中的水未经处理外排了,故而COD超标。但是,F局大概率会认为H公司是在辩解。

幸运的是,在现场看了循环水池的进出水管道位置后,我们终于找到了支持H公司没有故意排放污水的证据。

4月27日,在听证会上,我们主要提出以下3点代理意见

(1)H公司没有外排的必要,因为生产工艺对污水中COD的浓度要求不高;

(2)H公司没有外排的故意,系设备故障引起污水外排,不应处罚;

(3)执法人员采样的点位不正确,不能代表H公司外排水的浓度。

5月4日,我们提交了《听证代理意见》。

 

3. 办案结果

6月18日,经案审会讨论,F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4.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拟处罚的数额不是很大,但涉及到上千万元的税收优惠,可谓牵一发动全身。

因此,H公司非常重视本案。在委托后,H公司坦言曾到江西省会南昌,但未找到合适的律师。在电话跟我多次沟通后,才确定把案件交给我们。

事实上,在看完现场后,我们重新再看环评报告、验收报告等文件时,才发现H公司确实没有外排的故意,印证了设备发生故障的解释。

因此,建议律师在办理环境案件时,要多看现场、多研究环保文件,才能更好地找到案件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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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黎征武环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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