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律师亲办案例
二手车里程表被私自修改调整
来源:里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7
浏览量:201

买卖合同纠纷:二手车里程表被私自修改调整,

买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三倍赔偿?

本律师以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于2022年2月份接受二手车卖车人被告李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办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民初231号)审理获得胜诉,驳回对方起诉,对方原告没有上诉。该判决应该已经生效。

2021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将一辆奥迪A6轿车以170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全额车款,被告交付车辆并配合原告办理车辆更名过户登记。随后原告将车开到鞍山奥迪4S店进行保养维修发现,交车时车辆显示的里程表公里数为7.8万公里,但从该车保养记录中查到实际行驶里程为143200公里,差了近一倍。原告以被告未提供真实信息,存在欺诈为由将其告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退车返还购车款并给予原告三倍赔偿。

本律师详细向委托人被告李某了解该案前后过程,形成的基本判断是原告大概率得输,法院不会支持他。开庭时针对原告的证据和陈述及诉讼请求,本律师提出以如下辩论内容(即抗辩理由和依据):原告买车时并未将车辆里程数量作为重点考虑因素,所以也未写进合同里;其次被告确实没有私下修改里程表。没有私改的行为,原告提供不了被告私改的证据(该车也是被告购得的二手车);第三就是虽然查实实际车辆行驶里程比买车时的里程表显示多出一倍的公里数,也不构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即达不到法定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的条件。而本案关键点是被告是否具有欺诈行为,被告不存在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故意。如果原告非常重视车辆行驶里程,应将该要求作为一个重要考虑的因素或条件写进协议或合同内,但是原告没有这样做。反倒是车辆过户的第二天就到4S 店急忙查看里程数是否被更改,这说明原告又很重视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既然你原告重视为什么不约定在合同里,没有告知被告(卖方)这是个原告很重视的条件(言外之意原告买方故意这样做有碰瓷的意思,因为庭前从被告卖方李某那知道原告以前买过二手车且驾龄时间很长)。所谓欺诈是指虚构事实,隐瞒客观真相,对关键或重要的事实做虚假陈述,从而使消费者因信赖而上当受骗。本案被告对涉案车辆没有做任何不符合买卖协议的欺诈行为,此外被告自己也说实际行驶的里程与买时表明的里程数在价格上差两万元,这说明该车辆不因行驶里程数被人改过而影响其作为代步工具的行驶性能。至于说影响到价格那是买方(原告)自己没有事先约定告知卖方(被告)所致。一审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基本采信本律师观点,在判决书中认为:“------案涉车辆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以致不能使用,本案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主张欺诈,要求三倍赔偿一项。-------本案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欺诈,主张三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民法典第562、563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起诉失败,除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上没有将行驶里程数作为约定内容和不能提供被告有欺诈的证据是个重要因素外,在法庭上说话不当也是值得重视的,原告为证明自己对行驶里程的重视在车辆更名过户的第二天就去急急忙忙查看里程表是否更改过,既然你这么重视为什么当初不写在合同里(合同里只强调两项:没发生过交通肇事和没被水淹泡过),给人一种有“碰瓷”之嫌的感觉;再就是要解除合同在该案的法定解除条件是无法驾驶,不具有行驶功能。然而却让原告说成买车时虚假里程表显示与真实里程表体现的车况,在购价上差两万元。这就自己直接否定自己在诉讼请求中因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要求三倍赔偿的说法。而这两要点都被本律师抓住话把并在法庭辩论中作为反击他原告自己的利器。所以说,在法庭上说话与举证证明地位这两项是非常重要的,法庭上说话有风险,表达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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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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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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