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毛立新、王耀刚
案件阶段:再审
案件结果:无罪
1994年1月13日,福建省莆田县忠门镇前范村村民郑某某被人捆绑在家中床上死亡。莆田县公安局将本案定性为抢劫杀人案进行侦查。由于蔡某某在案发当天下午突然离开前范村吓宝客栈,公安机关遂把蔡某某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并于1994年3月2日传唤审查蔡某某。经过九天九夜的审讯,蔡某某供认自己与许某某1、许某某2、张某某共同抢劫并杀害了郑某某。根据蔡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张某某、许某某1、许某某2。
1999年4月4日,经过两审终审,许某某1、许某某2、张某某、蔡某某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四人服刑期间坚持提出申诉。
2014年初,该案纳入尚权“蒙冤者援助项目”,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毛律师、王律师两位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分别代理张某某、许某某进行申诉。
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毛律师、王律师等辩护人出庭为四名原审被告人进行辩护。
最终,法院认定四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前后之间以及与证人证言、现场之间均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依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当庭宣判许某某1、许某某2、张某某、蔡某某无罪,四人22年来的等待与坚持终于迎来了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