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张宇鹏
案件阶段:二审
案件结果:无罪
贾某某为辽宁某公司负责人,2010年5月18日辽宁某公司与河北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河北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备款,辽宁某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双方产生矛盾。
2015年1月28日,贾某某在乘坐高铁时被刑事拘留。此后,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贾某某骗取河北某公司329万余元,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贾某某。
2016年5月17日,贾某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贾某某提供辩护。此后,张律师历经本案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一直为贾某某提供辩护。、
2016年6月30日,贾某某合同诈骗案在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辩护人张律师主张贾某某既无合同诈骗的行为,亦无非法占有河北某公司财产的故意,不构成犯罪。本案系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2017年9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8年1月22日,经辩护人张律师申请,法院决定对贾某某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仍然认定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贾某某再次上诉。
2019年4月28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撤销(2018)冀09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贾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