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毛立新
案件阶段:再审
案件结果:无罪
赵某某在滁州经营着一个浴场,同时是石家庄XX保温瓶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当地是颇有名气的农民企业家。2005年,赵某某和朋友张某某竞拍到全椒县国营马厂林场的628亩山林树木,因需要更多资金,赵某某又向全椒信用联社申请了180万元的贷款。2006年7月,赵某某将部分林木卖给江苏溧阳市XX木业公司。后木材价格上涨,在张某某的介绍下,赵某某又与张某某及王某某签订林木买卖合同。随后,赵某某、张某某及王某某三方陷入经济纠纷。
2007年9月3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此后,赵某某案经历了不同法院的6次裁判、4次宣判,罪名一直在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间徘徊。直至2010年6月18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定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初,赵某某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7月14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2014年11月1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毛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
2014年12月24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原判认定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不当,宣判赵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