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莲律师亲办案例
乘坐“他人”车,受伤谁来赔?
来源:王爱莲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6
浏览量:127

现实生活中,为了赶时间或者方便,不少人都会选择打车或者乘朋友车出行。若是出现交通事故,乘客受伤谁来赔,是司机赔偿还是对方赔偿呢?

案件简述

2019年12月21日11时00分,耿某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平谷区某交叉口,张某驾驶的车辆不幸与杜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张某驾驶的车辆仰翻,两车均损坏,耿某受伤。事故经平谷交通队认定,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耿某被送往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多发伤、胸4椎体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2-10右横突骨折、胸2-4棘突骨折、高血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小球肾炎。后耿某至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该所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耿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十级伤残和一个九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5%。

耿某认为这次事故给自己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精神痛苦,然与杜某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经本院核实,耿某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17184.19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9300元、残疾赔偿金72320元(鉴于耿某年龄大于75周岁,按照5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伤残等级酌定)、交通费1170元、复印费23元,以上共计113997.19元。

本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杜某负全部责任,耿某无责。故耿某的合理损失,应由永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依责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杜某依责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杜某负全部责任。故耿某的合理损失,应由永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依责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杜某依责进行赔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类似案件中,如果对方不是全责,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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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爱莲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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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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