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丽君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出资购房,当儿媳起诉离婚时,该出资款为赠与还是借款?
来源:汪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6
浏览量:260

      父母为结婚后的儿子儿媳出资买房,但未签订借条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媳一人名下。当儿媳起诉儿子离婚时,主张父母的出资系对小夫妻俩的赠与,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而父母却主张出资系借款,到底孰是孰非,出资性质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小张系父母的独生子,自幼跟随父母在深圳长大。2012年, 小张与妻子小严登记结婚,后生育婚生女,此期间小夫妻俩及女儿均跟随小张父母一同居住在父母名下的一套复式房屋内。2018年,妻子小严提出希望小张父母可以帮忙出资另购一套房屋,一来可以享受房屋升值带来的收益,二来小夫妻俩名下有房屋也可以为女儿的择校提供更多的选择。经过协商后,小张父母同意将自己的积蓄拿出来为小夫妻出资首付款另购一套房屋,同时妻子小严亦承诺两人会慢慢偿还父母帮忙出资的首付款,但各方间均未留有书面协议。

      2020年,妻子小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法院诉前联调阶段,小张提出房屋首付款需偿还给父母,剩余部分双方可以平均分割,但妻子小严不同意且声称小张父母出资的首付款为其父母对两人的赠与,并且房屋已经登记在其名下,不符合赠与返还的条件。调解无果后,小张父母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小张及妻子小严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其出资的首付款,并提交了转账支付购房款的银行流水及开发商出具的相关收据等。面对公婆的起诉,妻子小严以公婆与老公小张系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便达到减少夫妻共同财产大的目的从而损失其利益,并主张涉案款项未备注性质且各方间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协议,所以即使涉案房屋系公婆出资亦是公婆对小夫妻俩的赠与,不属于借款的答辩意见。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严主张公婆的出资为赠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婆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此外结合公婆收入和资产状况,涉案款项并非赠与,从而认定借款成立。妻子小严明知购房首付款来源于公婆,房子又登记在其名下,所以可以认定公婆的出资用于小夫妻俩的共同生活,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小夫妻俩共同偿还。

小严不服该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是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表示为赠与时的处理原则,而非是对属于赠与还是借款的处理原则。本案中,小严并未举证证明公婆的出资系赠与,故其赠与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为了帮助子女改善生活境遇,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由于父母出资通常情况下不会明确性质,在子女婚姻遭遇危机时,出资一方的子女和父母因不甘心房子被对方分割,很可能会补签借条以试图减少损失,而在有些情况下,借条即使是补签,也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

本案中,公婆提交购房款转账流水和开发商出具的相关收据,已经完成举证义务。小严主张赠与,其应举证证明赠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以及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律师排雷】

      父母积攒半辈子辛苦钱为儿子买的房,离婚时却面临被儿媳分走一半的风险,这种情形在家事实务中比比皆是,但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出资都会同本案一样认定为借款可以主张返还,有时候,一方父母的出资会白白地被儿子儿媳分割,出现人财两空的局面。在普遍高房价的社会背景下,大家更应注重防范身份关系变化带来的财产风险,应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及法律风险防控,如提前草拟好相关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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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丽君
  • 执业律所:
    广东亿张箭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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