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沪0114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x月x日被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郭磊,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郭某某犯介绍卖淫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起,被告人郭某某出资开发xxx软件,并经营上线,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该软件作为介绍……卖淫嫖娼工具……
……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网络……控辩双方关于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