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检刑不起诉【2022】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曾用名陆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云南省xx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1年x月x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某某县公安局释放,次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某某县。
辩护人郭磊,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某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2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2年x月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x月x日补查重报。
某某县公安局移动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审查并以此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某县公安局认定陆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