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征武环境律师主页
黎征武环境律师黎征武环境律师
留言咨询
黎征武环境律师亲办案例
偷排污水被罚30万,为何被撤销?
来源:黎征武环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5
浏览量:99

偷排含石油的污水,被处罚30万元,经复议后撤销处罚

1.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F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有人偷排含石油废水到河里。经摸查,F局发现系J公司所为。

F局认为,J公司故意偷排含石油废水,且经取样检测,废水中石油类污染物超标。

6月22日,F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J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对J公司处罚30万元

J公司不服申请听证,理由有二

(1)J公司不是故意偷排,而是因为输油管道意外破裂泄露,当晚已修好;

(2)《监测报告》数据异常,不能作为证据。(但J公司的律师无法说明异常的具体原因)

听证后,J公司本以为不会处罚。但F局并没有采纳J公司的观点,于8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万元

收到决定书后,J公司的律师建议委托专业的环境律师处理,J公司同意。正好J公司的律师和我认识,于是找到了我。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我分析本案可以处理好。

2. 办理经过

9月24日,我们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

10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11月12日,我到省厅阅卷,发现本案在执法程序、采样程序、《监测报告》和事实认定等方面都存在问题。经沟通,复议机关同意给我们时间与F局协商。

3. 办案结果

最后,我们与F局充分沟通了案件情况,F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法(2017)》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4. 律师点评

本案J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两个,一是偷排污水,专业术语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涉及主观故意的认定;二是超标排放污水,要求有合法、有效的《监测报告》

因此,本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也是J公司在处罚告知阶段听证未达到目的的原因。

虽然本案我们为J公司顺利处理好了环保处罚案件,但企业应当遵纪守法,做好事先预防,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内容由黎征武环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黎征武环境律师咨询。
黎征武环境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黎征武环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惠州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