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浩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案件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王兴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5
浏览量:4321

  一、当事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XX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XX元;

2、依法判决被告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

2021年03月17日02时,被告人XXX在本市XX区XXX园XXX栋“XX酒店”认识被害人XXX,后XXX在该酒店3412号房入住,因XXX一直对XXX谎称自己在XX市内-KTV 中工作,XXX询问被告人XXX工作时得知其并无工作,二人遂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XXX用双手指掐住受害人XXX的脖子,导致受害人XXX窒息死亡(经司法鉴定杨成会系被外力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XXX的行为给原告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且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受害人系被告XX酒店员工,事发时被告XX酒店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将赔偿费用计算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年工资43595元/2=21797.5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1、被扶养人XXX的生活费20348元*14年/2=142436元;

2、被扶养人XXX的生活费20348元*15年/2=152610元;

 (三)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元36096*20年=XXXXX元;

 (四)其他损失:10000元。

以上合计:XXXXXX元。

  通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到检察院沟通案件进展并且提交相关文书材料,后经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赔偿XXXXX元,以告慰被害人的在天之灵以及抚慰被害人家属心灵上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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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兴浩
  • 执业律所:
    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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