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浩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编之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王兴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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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告诉请:原告XXX与被告XXX、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判令被告XXX、XXX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利息8681.88元以及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尾款所造成的费用(诉讼费4090+2813=6903元、律师费36000元、保全费、保函费1800元)。共计503384.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案件事实:2021年6月22日原告XXX通过平安手机银行转给被告XXX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同年8月31日至9月1日,原告XXX让XXX通过手机银行转给被告XXX贰拾肆万元整(小写:240000元),共计:伍拾肆万元整(小写:540000元)用于购买茅台酒。在此期间被告已提供玖万元整的茅台酒,2022年1月5日,经双方确认现被告还欠原告XXX购买尾款肆拾伍万元整(小写:450000元),被告XXX、XXX承诺于2022年2月28日归还,到时不能归还,原告XXX将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尾款,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原告XXX 依约向被告XXX、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XXX出具还款承诺书一张。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律师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本案中,被告XXX、XXX到期拒不还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应当偿还利息8681.88元(暂自2021年9月1日计算至2022年3月1日,资金占用费按LPR=15.4%计算),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LPR=15.4%) 计算至前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XXX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利息8681.88元以及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尾款所造成的费用(诉讼费4090+2813=6903元、律师费36000元、保全费、保函费1800元)。共计503384.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最终,经过我们代理律师调查取证,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将被告名下的房屋查封(首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债权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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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兴浩
  • 执业律所:
    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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