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常常出现原告将施工人及其妻子共同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工程款责任,此处涉及到工程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程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妻子是否需要对丈夫一方从事的工程建设承担法律责任之问题。结合张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详解。
【案例】
杨某系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未结清,起诉包工头吴某某及发包方,并将吴某某的妻子纳为被告,其理由在于吴某某领取了工程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通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张律师答辩】
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被告三不是适格主体。首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所作的工程,被告三并不知晓,被告三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给付责任。被告一与被告三没有共同经营,被告三是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自有职业,项目工程被告三无关联;其次,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项目,被告三答辩人并不知情;
再者,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的工程款结算和给付,被告三答辩人从未参与,也无任何资金往来。
二、被告一与被告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一未将自己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被告一是上门女婿,在结婚后,被告一住在被告三答辩人父母家中,吃住均有女方父母开销,婚后被告一无工资卡交账,无收入支付贴补家用,日常开支均由女方及女方父母负担,小孩上学、医疗费用均有女方负担;购买车辆是被告三给被告一的资金,不是被告一工程所得;被告三与被告一离婚正是因为上述行为导致。
三、被告一所做的工程项目较多,每个项目是否回款、是否亏钱,被告三不能确认和知晓,且未向家庭支付费用;
四、被告三曾贷款80余万给被告一使用,被告一与被告三的离婚协议确定被告一还款90万包含80万贷款和给小孩的补偿费,合情合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根据“共债共签”原则,被告三未在被告一任何债务上签字确认或追认,被告三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是基于将该工程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被告一既没有使用该项目工程款,也没有用该款买车,更没有用于夫妻日常开支,与被告三无关联,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吴某某对杨某的工程款承担责任,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