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张浩森律师接受一起醉驾案件,经过研判,初步认定可以往不起诉方向努力,并通过阅卷,和检察院沟通最终认定赵某某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办理过程如下:
一、张律师查阅卷宗(略)
二、张律师出具不予起诉意见书
关于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不予起诉意见书
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供辩护,通过与赵某某本人的沟通以及对相关卷宗的研究,本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1.赵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1.3mg/100ml,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无任何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2.赵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
本案中,赵某某并非一开始就想酒后驾车,而是因为其工作性质原因,下班已是凌晨,吃完饭后他也意识到自己喝了啤酒不能驾车,主动寻找酒店代驾、滴滴代驾都未找到,考虑到自己的车辆在酒店停车场停放了一天一夜会产生高额停车费,于是最终自己开车,由此可见其犯罪的主观恶意性非常小;从其行车路线和时间来看,其驾车距离很短,路上行人和车辆并不很多,也未造成任何人员和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3.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
2021年1月4日,赵某某被交警查获后,积极配合交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积极配合交警前往医院抽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无任何抗拒抓捕之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
赵某某无不良前科劣迹,社区表现和工作表现一贯良好,实施此次犯罪行为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其系初犯、偶犯,在本律师与其沟通过程中其多次表示悔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真诚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
5.赵某某符合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赵某某虽触犯刑法,但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且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真诚悔罪等酌定从轻情节,具有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必要时贵院可以对赵某某作出驾驶限制令等相应的处罚,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此致
三,检察院出具不予起诉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