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海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能否互负连带责任
来源:田学海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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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暂时地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括:顺向否认,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逆向否认,即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否认,即对关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三条是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顺向否认,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关联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的角度而言,仅适用顺向否认模式,并不能阻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难以形成对债权人的有效救济。司法实践中,在法人人格顺向否认的基础上,已逐步形成了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及法人人格横向否认。

根据笔者代理的诉讼案件,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地方法院对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及横向否认的法律适用仍存有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本文援引近年来有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典型案例,并结合《公司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以及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

法人人格否认典型案例

一、法人人格顺向否认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鑫科贤(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曲某某、刘某追偿权纠纷案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2民初78号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民终179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5677号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2012年公司增资扩股后,曲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鑫科贤公司资金790.5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将467.173万元转至其妻子刘某的个人账户,存在着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严重混同的行为。对阜阳开发区管委会主张曲某某、刘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阜阳开发区管委会要求鑫科贤公司偿还代偿贷款,以及曲某某、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原审判决认定鑫科贤生物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并无不当。同时,鑫科贤生物公司生产批文至今未获批,一直未能正常生产,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审法院判决曲某某、刘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曲某某、刘某财务与鑫科贤生物公司财务严重混同,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定。现鑫科贤生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股东曲某某、刘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曲某某、刘某称原判决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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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田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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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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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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