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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购房时为孙子女出资老人去世房屋属于遗产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量:91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协助张某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产权变更至张某名下。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张某鹏和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依次是:张某文、张某武、张某婕。张某鹏于1982年1月10日死亡,赵某于2002年12月26日死亡,张某婕与秦某亮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秦某,张某婕于2012年7月25日死亡。张某文婚后生育一子张某。1998年张某以赵某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了海淀区一号房屋,房屋价款32268元,并交纳供暖费11189.79元,2002年4月16日赵某与A公司补签了买卖合同,赵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在诉争房屋34年,赵某生前一直由张某赡养直到去世。

由于诉争房屋所有购房款均由张某出资,2001年11月10日,赵某将争议房屋作了说明,证明张某与其共同生活了34年,并经济来源均由孙子张某负担,且张某出钱,以自己名义买下争议房屋,声明在拿到产权证后,将赵某名下的产权证变更为张某名下。经张某计算购买涉案房屋花费34448.9元。当时涉案房屋是张某鹏单位的房改房,利用张某鹏的工龄,所以涉案房屋只能以赵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签订买卖合同时也是张某代赵某签的。赵某去世后,张某请求变更产权证,秦某和秦某亮拒绝配合。赵某对诉争房屋的来源和当时购房的出资事实已作出说明,被告应当配合张某办理变户手续。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文辩称,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所述属实。

张某武辩称,我没有意见,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自出生就和我母亲一起居住,我母亲将涉案房屋给张某也是理所当然的。

秦某、秦某亮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张某鹏和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子女:张某文、张某武、张某婕。张某鹏于1982年1月10日死亡,赵某于2002年12月26日死亡。张某婕与秦某亮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秦某,张某婕于2012年7月25日死亡。张某文婚后生育一子张某。1998年12月18日,A公司给赵某开具收据,载明:今收到赵某交来首期购房款30000元,交款人处为:张某(代)。2002年4月16日,赵某(买方、乙方)与A公司(卖方、甲方)签订《A公司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契约》,约定乙方自愿按成本价购买甲方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乙方应付购房款32268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01年11月10日,赵某书写《关于现住房产权更改户名的说明》,内容为:我赵某现住在一号一套三室住房(面积76平方米),我与孙子张某在此相依为命34年,经济来源均由孙子张某负担,在1999年张某出钱以我赵某名义买下该住房,但产权证至今未拿到。由于我年事已高需要在此说明:在拿到产权证后,将赵某名下的产权证身份更改为张某名下。张某文、张某武对上述说明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庭审中,张某提交在京购房资格核验查询结果,结果为初步核验通过。


裁判结果

秦某、秦某亮、张某文、张某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某办理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赵某所书写的《关于现住房产权更改户名的说明》,房屋由张某占有使用,房屋的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等购房手续原件由张某持有,可以认定张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因此,张某基于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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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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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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