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6-28 17:44 浏览量:114
【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系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多位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A公司物业服务费。A公司经催缴后,业主仍不支付。
【案件分析】
A公司找到代理人,希望可以催收物业费。本案代理人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某些业主提出的未实际居住无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裁判】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代理人成功帮A公司收回物业服务费。
【律师建议】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如果房屋空置,最好出租,否则仍然需要缴纳物业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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