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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感纠纷引发诈骗案,最终仅认定小部分数额获缓刑判决

作者:翁志辉  更新时间 : 2022-06-28  浏览量:168

【案发经过】2021年某日,报案人L某某来所报案称:其于2016年某月认识了一名叫J某某的女子,后双方确认并维持恋爱关系,2018年某月,J某某称其去了国外,并以在国外生活拮据等众多理由多次向报案人L某某要钱,报案人陆续向J某某转账累计达近20余万元,至2019年某月,报案人称通过J某某的聊天账号发送的信息得知J某某已在国外死亡,报案人怀疑被骗,报案人遂来报案。

【案情简介】2016年,被告人J某某与被害人L某某因工作关系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某月,被告人J某某谎称至国外看望父母,后以购买机票回国为由从L某某处骗取钱款。期间,被告人J某某为拖延还款多次虚构其在国外患病、生活困难,直至2019年某月,被告人J某某在微信中冒充国外房东,欺骗L某某已在国外病逝,并通过拉黑微信好友等方式失联,拒不归还钱款。期间涉及的钱款近20万元。

【案件焦点】

1、因本案当事人与报案人有情感纠葛,存在各种经济往来,所涉及的资金是否能认定为诈骗?

2、如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诈骗罪,那么是否有希望争取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当事人与报案人之间存在的各种经济纠葛所涉的资金是否能认定为诈骗的问题:

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本案当事人J某某向报案人L某某借款时的理由为购买归国机票、生活拮据等,并且二人在确立恋爱关系期间不时存在经济往来,L某某提供给当事人J某某的资金也远不止购买归国机票的3万元,此案属于比较典型的一对一以恋爱中经济往来为由被指控涉嫌诈骗罪的案件。那么本案当事人J某某的行为是否能够在刑法上评价为诈骗行为就需要根据具体借款的理由以及涉案钱款到手后是否被实际用于宣称的用途来判断了。显然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认为实际用途与声称的用途并不符。辩护人在介入案件后发现,此案中涉及到二人情感方面的纠葛,办案机关据以定案的主要依据来源于报案人一方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转账记录,而当事人本人也对资金的给付情况不予否认,只是不认可行为性质系诈骗。由于二人存在“情感关系”,涉案钱款近20万余元既非同一事由而得,相关资金又并非一次性给付的,报案人L某某之前那还提起过民事起诉主张还款,那么能否客观的认定这些资金处分的性质是报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给予被告人而不是属于民事纠纷,就成了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所在,而这一状态应该基于报案人给付资金时二人的心理状态,而不是两人闹翻后的状态。辩护人在检察院阶段才接受委托介入本案,在会见嫌疑人之后即申请了查阅卷宗,通过对卷宗内二人的来往记录,进行梳理分析、抽丝剥茧,厘清、还原了整个案件的基础事实,根据相关在案证据,是能够看出来其中大部分资金的真实用途是二人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所致,报案人对这部分是清楚的,与其报案时制作的笔录内容有一定矛盾的地方,不过对于其中的一笔3万元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是因二人已经闹翻的情况下,被告人J某某为了摆脱纠缠杜撰其身处国外无钱购买机票归国,报案人L某某信以为真转账了上述钱款,后续当事人确实客观上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以及实际行动。辩护人据此与承办检察院逐一进行沟通,出具了针对性的律师意见,成功获得了检察院的采纳,最终本案仅认定一笔3万为诈骗的犯罪数额。


关于当事人J某某能否争取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

虽然辩护人在该阶段仍持当事人客观上虽然有占他人财产为己所有的行为,但是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报案人的情感纠缠,社会危害性非常有限,并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钱款,也获得了谅解。希望能争取缓刑的量刑建议或者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通过与检察院多论协商,基于尊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意见多方衡量,最终本案诈骗数额确定为3万元,使得本案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确定在“数额较大”范围内,为最终本案减轻一档法定刑处理奠定了事实基础。检察院继而为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出具了建议量刑一年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采取的辩护策略随着案件进展而调整,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J某某的相关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认定,据此对J某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将建议量刑确定为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且建议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对于量刑情节以及建议量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相关意见、建议,最终被告人J某某获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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