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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代理原告,成功索赔

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6-28 10:15 浏览量:157

【案件基本情况】

A某就读于某小学,某日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实践教育活动,在午休期间,A某从双层床的上铺下床时摔伤,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共17428.5元,后经鉴定A某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分析】

A某的父亲找到代理人,希望争取最大利益。代理人接受A某父亲的委托后,发现A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A某自己下床受伤,如何证明某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就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代理人查阅了相关所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终于找到与此相类似的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规定:“学生宿舍应保证一人一床,床铺应牢固结实,床铺面积应适合学生的身材,原则上小学生和中学生使用的床面长度分别不小于1.8米和2米,宽度不小于0.9米。为防止学生从床上跌落,双层床的上床应设置防跌落板(或杆),防跌落板(或杆)的高度不宜低于0.25米,长度不宜低于床体长度的2/3。小学生使用双层床的上床距离地面高度不宜高于1.6米。双层床应安装有安全可靠的小梯子和抓(扶)手。床铺上方应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原则上床上空间高度不小于1.2米。”本案中,某小学在安排学生午休时,安排A某在上铺休息时,所提供的双层床的上床未设置防跌落板,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A某在学校提供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双层床上铺睡觉过程中不慎跌下摔伤,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某小学未尽管理职责,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小学在组织本次校外实践活动中,为学生午休时安排上下两层床铺,将A某安排在上铺进行休息,应意识到将小学生安排上铺休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事实上造成A某从上铺下床时摔伤,未能有效保障A某的人身安全,故此某小学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对A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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