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6-27 09:03 浏览量:129
【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开始陆续向周某借款。借款后,刘某只归还了部分利息。周某多次找刘某索要,刘某推脱不还。
【案件分析】
本案代理人在接受周某委托后,经分析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某需要证明将出借款项交付刘某,但周某称系交付的现金。对于大额借款,法院认定现金交付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代理人于是要求周某提交可以证明借款已经交付刘某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
【法院裁判】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尽管刘某本人没有出庭,但是依据代理人准备充分的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出借款项时,尤其是自然人,一定要注意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并且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如果是现金交付,务必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防止产生诉讼后,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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