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林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产赠与和共同消费不属于婚约财产无需返还
来源: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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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小额财产赠与和共同消费不属于婚约财产,无需返还。


起因:许某(女)和王某(男)在2018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交往期间王某经常邀约许某吃饭、看电影、出国旅游、购物,并在节日期间通过微信向许某转账代表特定含义数额的款项,双方交往半年后双方家长见面正式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便同居在一起,经过同居生活了解,许某在2019年5月向王某提出分手,王某不同意并要求许某返还交往期间其花费的财物,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王某诉称其与许某交往期间共为许某花费10万余元,确定恋爱关系且双方父母见面后,其向许某交付了订婚彩礼10万元,现许某提出分手应当向其返还上述款项,王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信用卡消费清单等证据。许某委托侯律师代理案件提出答辩认为,许某与王某存在恋爱的事实,但在恋爱期间双方均有互赠礼物和小额钱款往来的事实但该行为属于情谊行为相关财物在交付后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王某无权要求返还且许某有工作和稳定收入经济上并不依靠王某,双方从未有婚约亦未接受王某的彩礼,王某要求其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果: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婚约且向许某交付了彩礼,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消费记录均是为许某消费而支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可知,王某在特定节日向许某转账特定数额的款项是表达爱意所做的赠与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王某无权要求许某返还。最终一审驳回了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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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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