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庐江王某与妻子结婚2年,一婚生子,一辆车,一套房。因夫妻感情不和睦,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想要去外地工作,妻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女方想分得房屋,及经济补偿,男方决定委托律师应诉。
2、提交了相关证据,房屋为婚前购买,并非夫妻共有财产,车子还在还贷款期间。孩子尚小需要母亲照顾。
3、最终补偿了部分共同还的房贷,车贷(三万)等,孩子归母亲抚养,房子归男方所有,抚养费结合庐江当地经济水平计算。其他共有财产归男方,补偿一部分金钱,调解结案。
通过对案件的把控,和对法官的说服,最终完成调解,双方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