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伏某与老乡一起来京务工。8月19日,经老乡介绍伏某与包工头李某一起进入北京市某建筑工地务工,双方口头约定伏某在该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每天劳动报酬300元,当天伏某就参与了该建筑工地的施工。
2020年8月21日,伏某在项目工地作业过程中,不慎从木架上坠落摔伤。伏某摔伤后,其工友拨打了120,用救护车将伏某从工地事故地点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腰椎骨折。但医生建议采取保守治疗,回家静养,不需要进行手术。伏某回到所在工地员工宿舍静养,因工地项目方及包工头拒绝支付伏某任何赔偿费用,伏某决定委托本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二、案件分析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向伏某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协助伏某全面收集保存证据。经过调查,律师团队发现伏某工作的工地系由A公司承建(总包),B公司(简称B劳动公司)作为分包商,负责具体施工,伏某从事的木工部分系B劳动公司分包的项目工程,B劳动务公司未与伏某签订劳动合同。另外,经调查了解,A为该工程项目向社保局趸交了工伤保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伏某所受伤害难以认定为伤残,如按照工伤纠纷,伏某所受伤害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9级伤残。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分析,律师团队认为按照人身损害纠纷提起诉讼对伏某较为不利(难以认定伤残、赔偿数额较低,可能不到3万元,且举证责任过重,诉讼费较高)。经过与伏某沟通,律师团队决定通过提起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维护伏某合法权益。
三、代理过程
根据对案件的分析,律师团队决定现帮助伏某确认与B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然后帮助伏某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工伤部门最终认定伏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劳动关系的确定,律师作了大量工作),工伤认定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根据伏某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伏某所受伤害构成9级伤残。
收到鉴定结论后,B劳务公司拒绝向伏某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律师团队遂代理伏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伏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约27万余元。
四、案件结果
仲裁过程中,经律师团队努力,B劳务公司愿意与伏某达成调解,同意支付伏某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25.8万余元。调解协议达成当天,伏某即收到了B劳务公司支付的全部工伤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