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汉生律师亲办案例
被诉
来源:顾汉生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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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被告彩礼3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但称根本没有收取那么多的彩礼,是原告试图讹人。怎么办?
笔者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分析、代理:
一、原告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的规定,该证人证言应当不予采纳,即原告不能证明其确实给过被告30000元的彩礼。
二、即使原告给过被告彩礼,本案中被告也不应返还。因为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情形,即虽为婚前给付,却并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判令双方离婚,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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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雄楚大街193号(楚灶王大酒店对面)洪山民政局大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汉生
  • 执业律所:
    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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