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林律师亲办案例
综合认定证据材料,支持加班费主张
来源: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8
浏览量:229

起因:王某于2020年6月入职A公司,入职前一天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王某发送了《录取通知书》和《薪酬确认书》,载明了王某入职的岗位、薪酬(未载明王某的月薪包含了全部加班工资),次日入职时,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王某的岗位实行的时一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具体薪资标准以《薪酬确认书》载明内容为准且包含了加班工资。


经过:2021年12月3日王某离职后不久委托侯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离职证明。A公司应诉答辩称:《劳动合同》载明了王某在职期间领取的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且A公司提交了一份王某入职当天签署的《薪酬确认书》该确认书上除了载明王某的工资标准外还载明王某的月工资包含了全部加班工资。A公司主张双方对工资情况约定明确,其不拖欠王某休息日加班工资。侯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王某否认A公司提供的《薪酬确认书》的内容及签名的真实性,主张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包含休息日加班工资,A公司应当补发,且A公司在其答辩书中已承认王某入职时需持有《录取通知书》和《薪酬确认书》,而该二份材料只可能时王某入职前一天收到的电子邮件中的版本,不是A公司所提交的《薪酬确认书》。


结果:经过侯律师的工作,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认为王某提交的《薪酬确认书》明确约定了其工资标准但未载明该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应根据王某提交的《薪酬确认书》来确定,王某不承认A公司提交的《薪酬确认书》的真实性,A公司负有进一步证明签名真实性的举证责任。A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主张其提交的《薪酬确认书》上王某签名的的真实性举证责任应由王某来承担,否则应由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王某在职期间领取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加班工资。侯律师主张,对A公司提交的《薪酬确认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该确认书与公司在王某入职前一天发送的确认书和王某入职当天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标准工时的内容相悖,不应采信公司主张。一审法院经审理采信了侯律师的主张,驳回了公司的诉请,判令公司支付王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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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林
  • 执业律所:
    广东华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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