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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单位全额赔偿

作者:化伟  更新时间 : 2022-06-17  浏览量:316

案件基本事实:

陈××系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工伤前平均工资每月8000余元。2020年4月18日下午4点左右,员工陈××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出具 【2021】148号工伤认定书,2021年5月8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出具(2021)第0650号劳动结论通知书(因工),员工陈××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并出具 【2021】第010号市辅助器具确认结论通知书(因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因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未为员工陈××缴纳工伤保险,员工陈××多次就工伤待遇赔偿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交涉无果。

办理经过:

员工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故委托化伟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代理人接收委托后,梳理相关证据后向泗阳县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县仲裁委庭前组织双方调解多次未果后,开庭审理。庭审中归纳争议焦点为:员工陈××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是否依法支持?

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三金”及医疗费,结合本案事实,代理人认为员工陈××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理由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员工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疗费员工陈××自行垫付了500元,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应予以赔付。

2、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代理人认为员工陈××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依法支持,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知道意见二》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案员工陈××上班第一天就发生事故伤害,故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03号)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故应当按照员工陈××受伤前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关于期限,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未确定,请求依法酌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员工陈××虽然没有住院治疗,但是受伤后在家休息,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护理费。

案件结果:县仲裁委支持了员工陈××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陈××工伤待遇94867.06元。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2年3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陈××工伤待遇94867.06元。

办案感悟: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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