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委托本律师周祥勇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借期内利息95246.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8699.6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个人需要于2019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9年4月11日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本金、利息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现届满期限已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无法提供与之相反的证据予以答辩。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论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应按约定归还相应的借款并支付利息,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尚需归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等,本息共计113049.82元。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之和为113945.85元,因原告未将被告归还的7000元先用于抵扣利息及逾期利息再用于抵扣本金,故在本金及逾期利息的金额上与本院核算的金额存在差异。本院根据核算结果,对本金及逾期利息作出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91788.57元,逾期利息21261.25元,共计113049.8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员***
书记员 **
总结: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官司,大概就是民间借贷纠纷了,虽然民间借贷纠纷最为普遍但是也不能掉以轻心,开庭时候的举证质证关乎着借款本金或者借款利息能不能全部拿到或者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在开庭时围绕着本案提供了一系列证明并对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进行了系统的核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在纠纷中找到一个靠谱且合格的律师至关重要,本律师代理原告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法官组织开庭并举证质证,确保了当事人能够在第一时间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申请执行来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