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辉律师亲办案例
姚X,彭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凌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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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女,1992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2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03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凌辉,湖南XX律师。

  辩护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彭X,男,1993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2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03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朱XX,男,1990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2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03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XX,湖南XX律师。

  辩护人谢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罗X,男,1993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现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2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06月22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07日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2月0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家。

  辩护人**飞,湖南XX律师。

  被告人唐XX,女,1995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3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06月22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07日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2月0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家。

  辩护人覃XX,湖南XX律师。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公诉刑诉〔2018〕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彭X、朱XX、罗X、唐XX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0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马燕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定平、王XX共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02月0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同年02月06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休庭合议后,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证据,2019年03月06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准予。证据补充后,本案恢复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马燕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XX、谭X,人民陪审员刘定平、王XX、何XX、黄XX共同参加,于2019年05月09日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XX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及其辩护人凌X、被告人彭X及其辩护人韩X、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刘XX、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飞、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覃XX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07月04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再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准予。期限届满恢复审理后。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8月,被告人姚X与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浦X(另案处理)商定,由XX公司负责提供直播间炒股比赛、虚假支付平台链接、业务培训,由被告人姚X作为下级代理,负责招揽吸收不特定的股民进直播间观看比赛,共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股民信任,引诱股民投入资金到虚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黄金期货操作,共同非法占有股民买卖黄金期货的亏损金额及手续费,被告人姚X方可分得股民亏损金额及手续费的75%。

  XX公司策划的每波直播间炒股比赛为期5-6周,前期由参赛选手(又称老师)在直播间里讲解炒股技巧、带股民轻仓操作赚点小钱,由下级代理的工作人员创建冒充选手的个人微信号,对股民进行单线引导,由下级代理的业务员招揽不特定的股民进直播间观看比赛,并冒充股民在直播间吹捧老师,共同骗取股民对参赛选手的信任;后期,参赛选手以买卖黄金期货利润更丰厚、来钱更快为由,通过下级代理的业务员冒充股民晒虚假炒黄金盈利图等手段,诱导股民开户炒黄金。股民投入资金、且在XX公司提供的虚假交易平台进行虚拟的黄金期货交易后,对其产生的亏损金额,误以为已流入国际黄金期货市场,且系自己操作不当造成。股民投入的资金实际被通过第三方支付通道归集到平台方控制的账户中,被平台方、XX公司及其下级代理予以瓜分。

  2017年08月,被告人姚X成为XX公司的株洲代理后,邀请被告人彭X共同合作,双方商定由被告人彭X负责业务员培训、冒充直播间老师对客户进行单线引导下单,被告人彭X可分得利润的12%。被告人唐XX、朱XX、罗X先后进入姚X团队担任业务员。

  2017年0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姚X团队先后参与了XX公司组织的“904锦绣杯股王争霸赛”、“1018水晶杯股王争霸赛”两次直播间诈骗活动。被告人姚X购买大量手机号码、QQ号、股民个人信息,由被告人唐XX、朱XX、罗X等业务员冒充同花顺客服、比赛方客服,使用虚假的身份通过拔打电话、添加微信、QQ、陌陌好友等方式,以观看炒股比赛、学习炒股技巧等理由,吸引股民到直播间观看比赛并加入姚X团队所创建的QQ群和微信群,由被告人彭X冒充参赛选手“黄山”,配合直播间选手的进度与方案,对股民进行单线引导下单。被告人唐XX、朱XX、罗X等业务员在直播间和群里充当水军,对“黄山”进行吹捧、刷鲜花掌声、掩盖失误、发虚假炒黄金盈利图,共同骗取股民对参赛选手“黄山”的信任。股民产生开户炒黄金的想法后,由被告人姚X冒充开户客服,发送虚假开户链接,帮助股民在XX公司提供的快盈财汇、TGC等交易平台上注册开户。

  经鉴定,“904锦绣杯股王争霸赛”、“1018水晶杯股王争霸赛”两次直播间诈骗活动,被告人姚X团队与XX公司共骗取股民亏损267691.87美元,折合人民币XXX.15元。其中,“904锦绣杯股王争霸赛”直播间诈骗骗取金额为205753.82美元,折合人民币XXX.69元;“1018水晶杯股王争霸赛”直播间诈骗骗取金额为61938.05美元,折合人民币391863.46元。其间,被害人伍某(案发时居住在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圣华名城XX)从2017年09月25日至10月25日止,实际亏损金额为人民币635257.19元;被害人简某从2017年09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止,实际亏损金额为人民币18661.4元。

  被告人姚X带领其团队参与上述两波直播间诈骗,共收到浦X及其公司通过转账支付的分成款人民币XXX.09元,除分给被告人彭X10万余元、付给被告人朱XX28649元、付给被告人罗X12481.6元、付给被告人唐XX6417元外,被告人姚X从中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X、彭X、朱XX、罗X、唐XX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93)一张、手机10台;2、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详单、对账单、快盈财汇浦X账户记录等书证;3、证人浦X、朱X、胡X的证言;4、被害人伍某、简某的陈述;5、被告人姚X、彭X、朱XX、罗X、唐XX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提取、搜查、辨认等笔录;8、微信、QQ聊天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X、彭X、朱XX、罗X、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姚X、彭X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XX、罗X、唐XX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X、彭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朱XX、罗X、唐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被告人姚X辩称:对认定我为主犯有异议,我应当属于从犯,有犯罪中止情节;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应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姚X是从犯,有犯罪中止情节,对认定的犯罪金额和非法所得数额有异议,并以被告人姚X愿意退赃、有重大立功为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姚X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彭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被告人彭X辩称:认定我为主犯有异议,应为从犯,认定我与姚X合作与事实不符,有犯罪中止情节,对金额认定特别巨大有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被告人彭X是从犯,认定其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有失公平,认为被告人彭X有犯罪中止情节,并以被告人彭X系偶犯和以上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被告人朱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被告人罗X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唐XX以自己坦白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被告人唐XX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有坦白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08月,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浦X(另案处理)与竹XX(在逃)达成合作协议,由竹XX提供“快盈财汇”非法投资平台(该平台系广州XX公司开发设计,其中客户注册和交易系统属第三方嵌入)和直播间,XX公司负责为该平台寻找下级代理商,共同指导下级代理发展客户到直播间“听课”,以此诱导客户到“快盈财汇”、TGC平台(系后期更换)开户炒“伦敦金”。双方约定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损和手续费,平台方分12-15%,XX公司分85-88%。

  同期,被告人姚X以株洲XX的身份联系到浦X谈妥与其合作并商定:被告人姚X作为下级代理,XX公司负责提供直播间虚假炒股比赛、虚假支付平台链接、和针对此的业务培训。被告人姚X作为下级代理,负责招揽吸收不特定的股民进直播间观看比赛,共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股民信任,引诱股民投入资金到虚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黄金期货操作,共同非法占有股民买卖黄金期货的亏损金额及手续费,被告人姚X公司可分得股民亏损金额及手续费的75-80%。同时,XX公司扣付被告人姚X公司分成部分的10%作为双方的风险保证金。竹XX通过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商户账户归集客户资金并进行实际控制和处置。

  XX公司提供的“快盈财汇”平台组织直播间的运作模式是:开播前由竹XX提供直播策划,直播期为五至六周,前三周由五至六名老师讲解股票技巧,冒充选手进行虚假炒股比赛,通过由下级代理的工作人员创建冒充选手的个人微信号(由公司在网上购买的号码),对股民进行单线引导,由下级代理的业务员招揽不特定的股民进直播间观看比赛,并冒充股民在直播间吹捧老师,共同骗取股民对参赛选手的信任;后期,参赛选手诱导客户以买卖黄金期货利润更丰厚、赚钱更快为由,通过下级代理的业务员冒充股民晒虚假炒黄金盈利图等手段,诱导股民到“快盈财汇”、TGC平台开户、入金炒黄金。客户股民在XX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虚拟的黄金期货交易后,对其产生的亏损金额,误以为已流入国际黄金期货市场,且系自己操作不当造成。客户股民投入的资金实际被通过第三方支付通道归集到平台方控制的账户中,被平台方、XX公司及其下级代理商三方予以瓜分。

  2017年08月,被告人姚X成立工作室(对外宣称为株洲XX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被告人姚X成为XX公司的株洲代理商后,邀请被告人彭X加入共同合作,双方商定:由被告人姚X负责对接深圳XX公司并维护其在株洲的客服号,负责发送“快盈财汇”开户链接给客户并指导客户开户。被告人彭X负责工作室业务人员的培训、冒充直播间老师对客户进行单线引导下单,被告人彭X待遇为底薪加公司利润的14%的提成。被告人唐XX、朱XX、罗X先后进入姚X团队担任业务员,待遇为底薪加各自拉进客户股民损失、交易手续费的提成。

  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被告人罗X属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坦白交代,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宣判前能积极退赃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罗X应当减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唐XX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庭审查明,其当庭表示认罪,到案后能坦白交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辩护意见属实,被告人唐XX到案后能坦白交代,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宣判前能积极退赃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唐XX应当减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姚X、彭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X、唐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姚X的刑期从2018年02月11日起至2029年02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X的刑期从2018年02月11日起至2028年04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XX的刑期从2018年02月11日起至2022年02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罗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六、依法追缴被告人姚X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XXX.49元(包含已冻结在银行的684572.77元);追缴被告人彭X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朱XX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8649元;被告人罗X退缴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481.60元、被告人唐XX退缴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417元;被告人罗X赔偿被害人损失款2000元、被告人唐XX赔偿被害人损失款2000元,上述四项款项用于退赔给受害人伍X、简XX等各受害人损失。

  责令各被告人除上述追缴和赔偿款项外,对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部分,根据其在犯罪当中所起的作用共同退赔,对未退赔部分继续予以追缴,用于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余款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七、公安机关扣押并收缴的被告人姚X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彭X用于作案的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被告人朱XX用于作案的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罗X用于作案的手机二部;被告人唐XX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歌

  审 判 员

  何XX

  审 判 员

  谭 *

  人民陪审员

  刘*平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维

  法官 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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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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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凌辉
  • 执业律所: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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