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祥勇律师亲办案例
执行类纠纷------合同纠纷
来源:周祥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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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韩意人民币304542.17元,利息127156.79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2019年8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1800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69元,申请执行费7526.88元。


申请人委托本律师周祥勇律师进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20年7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研判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7月20日10时前来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研判,但逾期未到庭。经执行研判,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韩意邮寄了执行研判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研判笔录、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论证,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执8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总结:当今社会纠纷频出,在纠纷尘埃落定之后,很多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执行的重要性,殊不知执行到款项才是真正的胜利。所以本律师在此奉劝诸位老板,如果遇到纠纷了,到了执行阶段一定要将之视为重中之重之事。如果有条件最好在诉讼开始前就能对其财产进行一定程度的保全,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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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祥勇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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