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辉律师亲办案例
周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凌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5
浏览量:385

  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株洲市石峰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凌辉,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公诉刑[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刘X2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石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宾X、程X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3日组织召开庭前会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2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周XX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后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X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凌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5日晚,被害人刘X2与谭X请朋友吃饭后,一起至和谐之声KTV唱歌。被告人周XX电话联系谭X,后在株洲市石峰区叫鸡岭和XX遇到被害人刘X2和谭X,双方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周XX在撕扯过程中使用摩托车U型锁打伤了被害人刘X2头部,随后回家。被害人刘X2返回到和谐之声KTV拿了一个酒瓶,并邀集同伴刘X1、王X去周XX家找周XX索要赔偿,双方在被告人周XX家中院内再次发生冲突。谭X与被告人周XX的妻子郭X、儿子周X厮打在一起,刘X1、王X在一旁劝架;被告人周XX和被害人刘X2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周XX持自己院内砖块击打被害人刘X2的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X2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XX主动投案。在治安调解阶段,被告人周XX赔偿被害人刘X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XX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办案说明、与本案有关的病历资料、现场对案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刘X2的陈述;3、证人周X、郭X、吴某、谭X、刘X1、王X、唐X等人证言;4、法医鉴定;5、被告人周XX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用砖块击打被害人刘X2腹部,致刘X2重伤二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

  辩护人凌X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持自己院内的砖块击打受害人刘X2的腹部,致其受伤”无证据支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周XX实施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害人刘X2的脾破裂存在多种原因造成的可能,砖头击打致破裂不是唯一的原因,侦查机关应承担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明义务:1、脾破裂病因分为外伤性破裂和自发性破裂,本案不排除刘X2脾破裂是自发性的破裂;2、案发后,刘X2被救护车接走的地点离案发地有一段距离,其中一段路没有路灯,且坑洼不平,路程至少十五分钟以上,不能排除酒后的刘X2摔伤至脾脏破裂的可能;3、本案案发在2018年11月25日,行脾切术是12月6日,刘X2期间经历了出院,不能排除出院后其腹部遭受二次外伤的可能。三、刘X212月6日脾脏切除的后果,不能全部归责于11月25日周XX可能存在的伤害行为。四、刘X2对互殴打架冲突的第二阶段升级,负有主要责任。刘X2在第一阶段受伤后,完全可以采取冷静合法的方式维权,但其拿着打碎的啤酒瓶,喊了几个人冲到周XX家门口,再次挑起了冲突,直接导致了腹部受伤。五、刘X2的健康权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维权。六、周XX具有法定从轻情节:1、周XX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周XX赔偿了5000元医疗费。综上,本案不能从刘X2斗殴后脾脏破裂这一结果,来反推是周XX的行为所致,纵观本案的全部证据,指控被告人周XX用砖头击打被害人腹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周XX电话联系谭X,欲与其见面,但被拒绝。后周XX在株洲市石峰区叫鸡岭和XX遇到被害人刘X2和谭X,双方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周XX持一把摩托车U型锁击打被害人刘X2头部,致其头部流血。在撕扯过程中周XX用膝盖顶撞了刘X2腹部一下,随后径直回到家中。被害人刘X2返回到和谐之声KTV拿了一个敲碎的酒瓶,并邀集同伴谭X、刘X1、王X去周XX家找周XX索要赔偿,双方在被告人周XX家中院内再次发生冲突。谭X与被告人周XX的妻子郭X、儿子周X厮打在一起,刘X1、王X在一旁劝架;被告人周XX和被害人刘X2再次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周XX先持耙头,继而从地上捡拾砖块与刘X2扭打,并用砖块投掷刘X2。后被告人周XX电话报警,110民警赶到现场,并在约25分钟后在离周XX家约700米远的玉兰小区29栋楼下找到被害人刘X2,并将其送至田心医院,入院诊断刘X2“脾破裂、头皮挫伤、左手食指挫伤”,CT诊断报告单显示刘X2“脾破裂伴出血”。经入院治疗后,刘X2于2018年12月3日要求出院,出院记录显示“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及准备后,考虑脾破裂并出血,腹腔有积血,有剖腹探查手术指征……已向患者详细说明现病情情况及出院后可能再次发生迟发性脾破裂,出血休克甚至危及生命。患者表示知情理解并签字承担后果出院”。刘X2出院后,于2018年12月6日再次入院治疗,并于当日被行脾切除手术。经鉴定,被害人刘X2外伤致脾破裂须手术治疗(已行脾切除术),其伤情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XX主动投案。在治安调解阶段,被告人周XX赔偿被害人刘X2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周XX的供述在卷。被告人周XX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我用右手拿U型锁超刘X2的头部打了一下,打到了刘X2的额头……然后我又用U型锁打了刘X2左侧大腿部一下”,“我就在我家门口的一棵树下面找了半块砖头,准备就去打刘X2”,“事发当天,没有其他人打了刘X2”;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我就双手抓住对方的双手,用我的右脚膝盖顶了刘X2的腹部一下……我知道刘X2的脾脏破裂了,伤情比较严重,我怕担责,就隐瞒了这件事情”,“在我家门口树下捡了半块砖头,砸向了刘X2”;第三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当时我用我的左腿膝盖顶了刘X2的腹部一下”,“我就捡起了这半块砖头,随手就朝刘X2扔过去了”。证实周XX在和谐之声KTV门口用U型锁将刘X2头部砸伤,用膝盖顶撞刘X2腹部一下,后在周XX自家门口再次发生冲突时,周XX从地上捡了半块砖头砸刘X2,且在这一过程中,并无其他人与刘X2发生斗殴的事实。

  2、被害人刘X2的陈述在卷。证实被告人周XX从地上捡砖头对其实施了伤害。内容为“周把耙头扔开,然后从地上拿了一块砖头,抓着我用砖头横着朝我的腹部打了7、8下”、“他从他家坪里旁边的土堆里捡了一块砖头过来打我,周XX右手拿着砖头,左手抓着我的右侧肩膀,然后用砖头拍打我的左侧腹部,打了10下左右”。

  3、证人谭X的询问笔录在卷。谭X称“刘X2的头被打出血了,手也出血了,肚子好像也受伤了”,“我看到周XX捡了一块砖头……周XX用这块砖头拿在手上打刘X2打了四五下,反正有几下打在刘X2的腹部上”,“我确实看到周XX拿砖头在手上打刘X2打了四五下,具体打在哪看不清,打在腹部是刘X2回来之后和我讲的,我才确定的”。

  4、证人刘X1的询问笔录在卷。刘X1称“刘X2的左侧头部受伤了,流血了,后面才知道左侧腹部也受伤了,但是我不知道是谁打的”。

  5、证人王X的询问笔录在卷。王X称“不过我们把赤膊男子手里的刀抢下来之后,回头看到这名男子手里拿了一块砖头在和刘X2在争执”,“但我看到嫌疑人手里拿了一块砖头”。

  以上三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周XX在与刘X2争斗的过程中,曾持砖头,且当时刘X2腹部有受伤。

  6、辨认笔录在卷。证实经刘X2辨认,确认周XX系2018年11月25日即案发当日打他的人。

  7、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照片在卷。证实对被告人周XX伤人所持的U型锁进行扣押及对经周XX指认用于伤人的砖头进行提取的经过。

  8、对案笔录及对案照片在卷。证实被告人周XX已指认捡起砖头的地点和将砖头扔弃的地点。

  9、刘X2伤情照片在卷。证实案发当日,周XX、刘X2发生冲突,周XX将刘X2打伤至入院就医的事实。

  10、被害人刘X2的病历资料在卷。证实刘X2于2018年11月26日入院后,经诊断为“腹外伤:脾破裂”,刘X2在医院住院7天后,要求出院休养治疗。医院向其说明出院后可能再次发生迟发性脾破裂,刘X2签字承担后果出院。后于保守治疗10天后,再次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迟发性脾破裂并腹腔大量积血,后由医院行脾切除术的事实。

  11、(湘株)公(刑)鉴(法临)字(2018)765号鉴定书在卷。证实刘X2外伤致脾破裂须手术治疗(已行脾切除术)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12、《收条》在卷。证实周XX已赔偿刘X2医药费5000元。

  13、出警经过在卷。证实本案案发后,110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到达案发现场至找到刘X2,总共经过了25分钟,在找到刘X2时发现其头部流血,刘X2自称腹部受伤,后民警将其送往医院就医。

  14、到案经过。证实周XX系自动投案。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XX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供认其曾用膝盖顶撞刘X2腹部及持砖块与刘X2争斗的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又推翻自己的供述,无合理理由;且其在法庭上的辩解及供述多处前后矛盾,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导致刘X2脾脏破裂后果原因不明,尚有其他可能性,但经庭审查明,被害人刘X2在争斗发生后即从离案发现场不远处被及时送往医院诊疗,医院入院诊断结果即为“脾破裂”,期间并未发生可能导致刘X2伤害的其他事实,即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刘X2的伤害后果,故刘X2脾脏破裂的伤害后果确定系周XX与刘X2争斗所致。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所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亦负有一定责任,可对被告人周XX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虽系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周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对被告人周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XX的刑期从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石 *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程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维

  书 记 员 刘 *


以上内容由凌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凌辉律师咨询。
凌辉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0好评数1
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桂鑫汇金中心A座2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凌辉
  • 执业律所: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2*********45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桂鑫汇金中心A座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