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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吴国公  更新时间 : 2022-06-23  浏览量:24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5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梅,女,19**年4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公,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某华,女,1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被告:广州**塑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银。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梅、原审被告吴某华、广州**塑料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0年7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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