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粤03民终8XX7号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深圳沈女士与两名好姐妹合伙投资了一家养身馆,沈女士作为店铺的实际管理者,资金管理者。而开业不到两个月就被两个好姐妹告上法庭。起诉原因为:沈女士未披露店铺账目明细。张洁珊律师团队邱辛泽律师代理二审为沈女士减轻9万余元赔偿款。
一审判决:一审败诉,判令被告沈女士承担赔偿投资款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沈女士在履行合同告知账目义务时存在违约行为,两原告要求终止协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两原告皆未参与涉案店铺的经营管理,亦不知道涉案店铺的营收情况,被告无法提供涉案店铺的收支明细,被告应赔偿两原告损失。
二审裁定:二审胜诉,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径行以不披露账户明细要求沈女士赔偿投资款是错误的。
律师观点:合伙合同未明确约定公开账目明细,不应过分加重合伙人义务;合伙协议出现矛盾,不应由一方赔偿其他人的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