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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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为客户在安徽寿县办理了离婚手续,历时一个月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2-06-10  浏览量:184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皖0422民初1349号


原告:蒋某彩,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

42032419*****73168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

34242219*****17570

原告蒋某彩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

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蒋某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其与李某离婚;

2、判决婚生子李某聪由其抚养,婚生女李某珍由李某抚养,

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李芳于2010年在苏州工作时结识,随后发展为

恋人关系。2011年6月20日,双方在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2年6月20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珍;2016年3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某聪。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仓促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

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20年4月开始,双方分居生

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李某与蒋某彩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聪、婚生女李某珍均由李芳抚养,蒋某彩

从2022年4月开始,于每月25日给付婚生子李某聪、婚生女李

某珍抚养费各400元(合计800元),至婚生子女各自年满18周

岁止(给付方式:蒋某彩汇款至方某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

县瓦埠镇营业所开户的银行卡内,卡号为

621799376*****67035)。

三、蒋某彩另给付李某20000元(该款系蒋某彩的哥哥以

买房为由向李某所借款),于双方在该调解协议签字之时一次

付清(给付方式:蒋某彩汇款至方某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瓦埠镇营业所开户的银行卡内,卡号为

6217993760*****67035)。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蒋某彩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军 

本作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马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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