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作者:吴国公 更新时间 : 2022-06-10 浏览量:1177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25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酒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现住封开县******委会安利酒店。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春华,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开县院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决定转为简易程序。2020年12月29日,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补充对被告人吴某的起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剑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吴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介绍卖淫女陶某1给嫖客孔某在安利酒店内进行卖淫;2019年7月11日晚、2020年5月2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两次介绍卖淫女陶某2给嫖客苏某在安利酒店内进行卖淫;被告人吴某另介绍过曾某1、曾某2两名卖淫女与他人进行性交易,共介绍四名卖淫女与他人进行性交易;介绍次数为499次,收取介绍费998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微信转账流水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开房记录、手机照片、调取移动、电信证据材料、提取吴某的手机信息、证人孔某、苏某、陶某2、陶某1、曾某1、曾某2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已退出其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判处。辩护人吴春华提出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9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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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蒙艳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之光
书 记 员 聂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