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肖萌律师亲办案例
急性心梗延误治疗致患者死亡案
来源:马肖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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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8月,程某因头晕1周加重1天前往石家庄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102次/分)、左前分支阻滞、轻度ST压低,T波异常(可疑前壁心肌缺血),属异常心电图。诊断:1、后循环缺血;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率失常、窦性心动过速;3、高血脂症;4、焦虑抑郁状态;5、睡眠障碍。

当日20时程某下电梯时突然出现头晕、头痛、心悸、喘憋、大汗出,周身乏力,滑倒在地。急查心电图示:窦性心律,心律98次/分,多导联ST-T异常。急诊给予补液后症状所缓解,返回病房,复查心电电图示:窦性心律,心律100次/分,多导联ST-T异常。

次日,凌晨2点45分,程某排小便后再次出现头疼、头晕,后牙关紧咬、大小便失禁,后意识丧失,面色紫青,经抢救无效去世。

程某家属认为入院时已查出心电图异常,医院未行任何治疗,延误了救治将医院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接受程某的近亲属委托后,通过查阅相关病历资料,发现医院在程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下列过错:

第一、程某入院时心电图示轻度ST段压低,T波异常;当日晚20时左右下楼时突发心悸、大汗、喘憋并滑倒在地,再次查心电图示多导联ST-T异常,此时,医院应对患者病情引起高度注意,就应提示患者对比刚入院时,患者的心脏病情发生进展,应高度警惕急性冠脉综合征的可能。医院应密切观察、医嘱患者绝对卧床,必要时应为患者行冠脉造影或支架置入。

第二、医院未及时邀请心内科进行会诊,存在观察不足。根据病历记载,程某入住医院脑病二科,入院时就存在心悸、喘憋体征,且心电图提示异常,此种情况下医院未请心内科进行会诊;在当日晚8点程某再次出现心悸、喘憋、滑倒症状,复查心电图示多导联ST-T异常后,医院仍未邀请心内科会诊,只是等待患者病情自行缓解。因此,医院在对患者心脏病病情的及时诊断及治疗方面存在延误的过错。

第三、医院未针对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护理级别,亦未尽到充分告知注意义务。程某在入院当晚8时病情加重时,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就应警惕存在急性冠脉综合征可能,具有绝对卧床减少心肌氧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的必要性。医院未根据程某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护理级别(一直为二级护理),亦未针对患者病情变化进行相应病情监护及注意事项告知,导致患者无法了解自身疾病存在的危险性并予以重视。

【裁判结果】

    诉讼中,程某家属依法申请了医疗过错损害鉴定,就医院对程某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与程某去世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程某的去世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关于程某近亲属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医药费3823.34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仅住院一天)、护理费99.4元(仅住院一天),死亡赔偿金564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765元、丧葬费28249.5元、鉴定费15000元,损失合计660015.84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医院按照次要责任即30%承担赔偿责任,即198005元。另外,支持精神损失9000元。

【案例评析】

在委托初期,根据医学专业知识背景和代理其他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向其分析程某的疾病具有突发的特点,应对、治疗上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突发并不等于不能防范,结合病历,对照有争议的时间节点,可以清楚分析到医院对患者病情的变化是存在明显的应对不足的,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如果医院在入院当日晚8时,程某病情进展时,提高护理级别及时邀请心内科会诊,此次医疗纠纷可能就会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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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肖萌
  • 执业律所: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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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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