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0-7105-558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为客户在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离婚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2-06-10  浏览量:183

(2022)皖0825民初1368号

原告: 王某美,女,1989年7月出生,h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尺x镇。身份证号码421023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林,男,1987年9月出生,h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牛镇镇南阳。身份证号码340825xxxxx

原告王某美诉被告汪某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儿子汪恭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汪钰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3、判决原告每月可以探视被告抚养的孩子二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09 年认识,之后便自由恋爱,于2010年在太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婚后于2011年2月11日生育一子名汪某德,2013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名汪某涵。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17年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再次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前述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美提出离婚,被告汪某林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子汪某德、婚生女汪某涵跟随被告汪某林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汪某林自行承担,原告王某美依法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美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由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咨询。

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手  机:180-7105-558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