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铨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某犯盗窃罪不起诉案
来源:黄文铨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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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某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在车间上班时找到同事陈某某说手机掉到厕所里了,身上无现金也无其他支付工具,逐向同事陈某某借钱吃饭。陈某自愿将手机放置的地点(其鞋柜)及微信、支付宝密码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让其使用手机支付。被不起诉人刘某拿到陈某某手机后,发现陈某某手机支付宝有 借款额度和消费额度,遂起贪念。被不起诉人刘某利用获取的密码操作陈某某手机进行借呗贷款,并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中;其随后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某理发店,用陈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跟理发店老板兰某某套现。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返回公司将陈某某的手机放回鞋柜,逃离公司并将陈某某的微信拉黑。陈某某发现后因无法联系刘某,陈某某报案。

       次日凌晨,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T3航站楼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抓获。2020年9月5日,本人接受被不起诉人刘某的家属委托,在了解案情后及时与陈某某进行沟通,最后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本律师从案情出发,立即书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起诉意见》,经过与检察机关沟通,刘某某于2020年11月被不起诉。本案完美收官。

【律师评析】

      本案刘某确实有使用陈某某的借呗、花呗的行为,但事出有因,刘某某与陈某某是同事关系,使用手机时是被授权许可的,更甚的是陈某某是自愿告知了密码给到刘某。根据案情,本律师认为本案构成犯罪存疑,就好比借钱时给个银行卡自己取,结果超出了借款金额。

【案件结果】

     本案最后经过检察院做认罪认罚,刘某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院认为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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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文铨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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