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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清算就注销,会有哪些责任?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量:458

“干不下去就关了”是很多公司老板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公司是自己的,想开想关皆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事实上这种做法是欠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


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经清算的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由于未经过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的,最终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则公司相关负责人如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现实情况


然而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实中还是存在有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只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司解散后没有清算,但是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另一种是公司解散后,股东或者第三人向登记机关承诺会清理债权债务但公司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注销登记。


上述第二种情况中,往往会有很多股东或第三人虽然对登记机关做出了承诺,但是事实上并未清算。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有权主张此类做出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过,这种责任的性质和范围根据承诺的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承诺内容是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等,承诺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或保证责任;如果承诺内容是负责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则承诺人承担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义务,若公司无法清算的,则应在造成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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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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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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