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爵铭律师亲办案例
出售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摊位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来源:杨爵铭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量:215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农特产品集贸市场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商业广场下沉式一层农特产品集贸市场的摊位经营权出让给原告,出让期限2021年1月1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总计30年,摊位出让金10万元,被告应当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摊位交付给原告,被告未按期交付则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原告已付款的万分之二计算,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合同》还约定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摊位出让金10万元,但是《合同》履行期届满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摊位,时至今日逾期超过一年,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则以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变动为由对此事不予处理,拒不向原告退还。目前,该集贸市场一直未开业,处于烂尾状态。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农特产品集贸市场商铺经营权出让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商铺出让金10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2%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至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分析] 

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向当地住建局、消防大队以及自然资源局调取了涉案集贸市场项目相关建设规划许可资料并作为本案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经调查:涉案集贸市场项目于2019年10月三字将地下车库改为集贸市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涉案集贸市场项目属于违法建筑。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集贸市场项目属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取得该摊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特产品集贸市场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无效,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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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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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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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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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2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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