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永浩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和例外情形
来源:方永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7
浏览量:216

一、【案情简述】

山山金达莱,村村烈士碑。

延边地处东北边陲长白山脚下,很多朝鲜族长期居住在此,出国劳务和小规模的经贸产业异常发达。

2000年前后,延边人经过各种渠道,跑到韩国、日本、俄罗斯打工挣钱。虽然费用不菲,风险也大,但出国风甚盛。

2007年,朴某出国心切,却没钱办理出国签证。遂通过其母亲张某,向崔某某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抵押物为朴某表哥韩某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借款人为朴某、张某,房主韩某某没有在该份借款合同上签字。

2009年,房主韩某某向崔某某出具担保抵押合同书,同意以本人房照为朴某、张某的借款作抵押担保,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将房屋挂失或出售。如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则用本人房屋或者现金替借款人偿还全部债务。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

经多次催促,拒不还款。

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本律师为原告崔某某、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

现借款人朴某已经去世,张某年事已高,下落不明。唯一的线索就是担保人韩某某。

被告韩某某穿着干练,有着一份体面的工作。无论原告怎么央求,都是慢条斯理地敷衍、拖延,这一拖就是好几年。

案情扑朔迷离,当事人身份地位不明确,许多证据尚待完善,案情将如何发展毫无头绪。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

认真分析案情后,本律师决定以韩某某为突破口,采取《诉讼保全》+《法院调查令》双管齐下之法。

首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韩某某的工资卡。

    其次,申请法院调查诉争房屋登记信息。经法院查明,2016年韩某某在房产局办理遗失补证登记,并将诉争房屋过户至案外人朴某某名下。朴某某正是借款人朴某的女儿,在漂亮国居住。

工资卡被法院冻结,法院传票一张接一张寄到了单位,韩某某顿时觉得自己颜面扫地。

家里的生活费、孩子学费顿时紧张起来。

房子和车子都是分期付款买的,银行天天在屁股后面催债,搞得十分狼狈。

恼羞成怒的韩某某随即聘请两位资深律师,展开凶猛反击。

我方则从容应对。

被告方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一、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二、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我方的主张主要归纳为三点:一、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限,本案的保证日期自起诉之日起算。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二、被告的情形,属于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

所谓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担保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现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具体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抗辩权有例外情形。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案中,朴某已经死亡。

作为保证人,韩某某不仅偷偷将房屋产权证办理补证手续,而且户至朴某某女儿名下。

朴某某则躲在万里之外的漂亮国,和你玩“躲猫猫”的游戏。

朴某的母亲张某,音讯全无,生死不明。作为其近亲属的韩某某则三缄其口,对张某的行踪一问三不知。

案情完全符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之法律规定。

经过多次法庭调查和原、被告双方激烈的交锋,案情渐渐浮出水面。


三、【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韩某某立即向原告崔某某、朴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9万6千元。

在强制执行阶段,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本息。


四、【律师心得】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开庭完毕,从法院门口走出来。

一位穿着貂皮大衣、面容慈祥的老夫人走到我面前。原来是被告的母亲。

老夫人轻声问到:“方律师,您看这个案子会怎么判?”她的眼睛清澈见底,满满都是对儿子的关切。

看着她的眼睛,我坚定地说道:“这个案子我们一定会打到底!您儿子的工资卡,我们不会解冻,一直到案件结束。”

我控制住自己亢奋的情绪,尽量以温柔的语气作了简要的案情分析。老夫人一边静静地倾听,一边不住地点头。

冬天出庭时,不管天气多冷,本律师都是西服衬衫外搭一件薄薄的呢子大衣。

不一会儿,脸像刀割一般疼,拿着公文包的手也冻得通红。

就这样,我们站在白雪纷飞的北风中,聊了十几分钟。

我觉得,她听进去了。

尽管我们俩在年纪、阅历、学识和工作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

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双方不再继续纠缠。

本律师认为,最后的谈话起到了重要作用。

诉讼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战场在法庭上,也在法庭外。

诗云:“何意百炼刚,化为绕指柔”。

最终化解矛盾的,不一定是唇枪舌剑,也可能是柔声细语。

在此提醒大家两点。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押在你手里,并不成立抵押权。抵押权,必须在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

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同时废止,其内容被《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吸收。

相关法律规定,在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等方面,有重大变动,应予以重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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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方永浩
  • 执业律所:
    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22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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