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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还是效力待定?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22-06-02  浏览量:384

案例:郭某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期间,未经监护人同意,将自己名下房屋出售,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定代理人一直未追认合同。郭某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起诉买方,要求支付购房尾款,之后又撤诉。现郭某才发现自己出售房屋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合同一直也未追认,因此,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求,认为郭某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期间,起诉买方的行为属于对合同效力的追认,也就是说案涉合同当时是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再审期间,郭某举示了买方和中介明知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且当时的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情形。但再审法院仍然认为合同是效力待定状态,郭某之后有追认行为,因此驳回了再审请求。


律师观点:律师认为本案认定合同为效力待定状态是错误的,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足以说明买方和中介明知卖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案涉房屋,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而非效力待定。且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人,目前法律规定应当是其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其本人,因此本案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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