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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过辩护,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842

一、案情简介

马某某与冯某等人在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间,在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未经批准,以投资XX机械有限公司等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募集存款。马某某任某营业网点负责人,带领该网点人员吸收存款人民币300余万元。马某某在2021年7月14日自动投案。

二、律师分析及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马某某,向其了解了具体案件情况。即马某某在什么公司工作,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马某某在公司中具体是什么职务,有没有向他人吸收存款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如果实施了以上行为,具体吸收的金额有多少?是否有未返还的金额,未返还的金额有多少?是否上缴了违法所得?

通过以上问题,辩护律师对马某某的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马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至于非法吸收的金额多少,有没有其他有利于某马某某的量刑情节,以及适用的量刑区间是哪一档,最后可否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刑,需要再做讨论。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经过阅卷,对马某某的整个事实经过有了详细的了解,包括在什么公司从事什么工作,具体的职务是什么,是否实施了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以及当时有没有承诺返本付息;非法吸收的存款金额有多少,是否尤为归还的数额,以及归还的数额有多少;马某某是如何到案等;

在此基础上,通过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家属充分沟通后,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马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2、马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

3、马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三、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马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能自行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马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部分经济损失,所以法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酌于采纳,但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后判决: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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