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民律师亲办案例
吴某某盗窃案审理
来源:董立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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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304刑初114号。

委托辩护人:董立民律师,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原 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吴某某、陈某某都是原被害人单位的员工,吴某某于2009年离职,陈某某于2019年6月离职。2019年7月初,因为两人现在都是债台高筑、经济窘迫,所以,二人商议,共同去盗窃原用人单位-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

2019年7月下旬,二人相约来到受害人的单位,陈某某因为刚刚离职,便从公司的大门口进入受害人的仓库,吴某某翻墙进受害人的仓库。先由陈某将赃物盗取后,放在一地点,然后,由吴某某将赃物运走。陈某某在4楼仓库将赃物盗取到一地点后,预感到自己可以被发现,便下到一楼,遇见了吴某某,告诉了吴某某赃物存放的地点后,便从大门逃走。吴某某在4楼看到赃物后,没有拿,主动退出,在二楼被抓获。后陈某某在吴某某的规劝下,也主动投案自首。后来,经深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被盗财物价值87万多元。

案情分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如果按被盗财产达87万多元,则是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有未遂的情节,也应判十年左右。但是,辩护人敏锐的发现,公诉人所赖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都是有很大的错误,而且,这些错误都是无可反驳的,所以,辩护人坚持,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对这些证据一一的进行了辩驳,最终只剩下了受害人陈述这一种证据,就一份受害人的言词证据,显然是证明力不足。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家属,对辩护人的辩护非常的满意。虽然最终判决时,法院又提出了盗窃运输过程中的视频、新的证人证言,但这两种新证据明显的证明力不足,其是来充数的。

法院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五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款五千。

结束语:当事人的亲属,在庭前曾向辩护人表示,愿出二十万元,让辩护人找关系、走后门,争取判到二年以下。辩护人当场就斥责当事人的亲属:“我们会凭业务能力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的权利,如果找关系,走后门,这超出了辩护人的能力,你请另找高明。”现在,当事人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没走关系后门也达到了当事人亲属的愿望。后来,辩护人董律师准备按无罪提起上诉,并已经准备好了上诉状,但是,当事人的家属不同意,认为这样的判决已经非常的圆满,最终,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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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立民
  • 执业律所: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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