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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被医院诊断为淋巴结核,起诉医院可以打赢官司吗?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22-05-30  浏览量:170

    赵女士的肺癌被医院诊断为淋巴结核。赵死亡后,子女们把医院诉讼到法院,法院如何判?

2010年6月,家住县城的赵女士因长时间咳嗽,痰中带血,被丈夫逼着来到市结核病医院。挂号、问诊、检查、诊断,一系列程序下来,有了结果,大夫说赵女士患上了淋巴结核,当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好转出院。当年的冬季,赵女士再次犯病,又经结核病医院一个月的治疗,好转出院。然而事过四个月,赵女士再次犯病,继续咳嗽,痰中带血,又一次来到结核病医院。然而,这次结核病医院无论如何治疗不见好转,无奈转到省城"三甲"医院诊治,被确诊为肺癌晚期,手术治疗出院后二周死亡。

处理完赵女士的后事,子女们感到母亲的死亡与医院的误诊和治疗有关,在他人的"指点"下,一口咬定医生治死患者,找领导、打医生、拉横幅、供遗像、放花圈大闹医院。医院无奈报警,警察该抓的抓,该罚的罚,该收的收,在派出所干预下,"医闹"被制止。但是,根本上的问题并没有解决,黑道不行来白道,违法的不行换合法,聘请律师,一纸诉状,把结核病医院诉讼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赵女士几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和其他损失一百三十余万元。

面对诉讼,结核病院客观的认为自己在对赵女士的诊治上确实存在问题,但患者家属狮子大开口,要的过多,无法满足,在多次赔礼道歉,主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兵来将挡,也聘请律师进行应诉。于是,在网络上搜索"长春医疗律师",聘请一位医疗行家律师,进行应诉。

医疗律师受理后,认真听取了结核病院对赵女士的治疗过程,并调取了几次住院的病历资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整个案件进行客观的分析,及时向承办法官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得到了法官的同意。司法鉴定认为:1、赵女士的死亡首先是其自身疾病小细胞肺癌的自然转归所致;2、赵女士的自身疾病与其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3、结核病院在治疗赵女士疾病过程中存在误诊过错,过错参与度可酌定为20%。有了司法鉴定这一科学依据,法庭上,医疗律师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并获得了法庭的肯定。

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经过双方代理人你来我往,口若悬河、伶牙俐齿、慷慨陈辞的法庭辩论,经过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女士死亡虽然发生在结核病院治疗之后,但其死亡属自身疾病小细胞肺癌的自然转归所致,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但是,被告结核病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欠缺,可能影响赵女士生存期的相对延长,结核病医院也应承担相当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结核病医院赔偿死者赵女士家属各种损失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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