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贩毒无罪释放案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公安局、龙华区检察院。
委托辩护人:董立民律师,广东穗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小张是吸毒人员,早已被公安人员作为管控对象。一次,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小张的社交软件中有其和他人买卖毒品的聊天记录,小张作为卖方,他人作为买方。还有小张收款的记录。公安人员随即在他家搜查出了毒品,并现场扣押,小张也被刑事拘留。公安人员讯问了小张几次,小张供认不讳。买毒品的人也承认了事实。小张希望律师能帮忙,判个缓刑,他也就心悦诚服了。
案情分析:此案,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物证;有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查获毒品的现场录像;有毒品买卖社交软件聊天记录;有交易方的证人证方;有转款的记录。上述证据完整统一,达到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完全可以定案了,此案如果判了缓刑,也可以认为是大功告成了。可是,董律师认为,还是有许多情况并没有搞清楚,至少是自己没有搞清楚。最为重要的是作为毒品的复方曲马多到底是什么东西?它的基本成份是什么?通过什么机理作用于人身,它有多大的毒害性?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对法律知识是行家里手,但对这些毒品专业问题,可是陌生的。小张是长期吸毒人员,羁毒警察也是专家,他们都认为这是毒品,律师就不应当有所怀疑!可是董律师依然认为,这些不搞清楚,自己的辩护就有盲区,应当查清复方曲马多的来龙去脉。
随后,董律师翻阅了大量的书籍刊物,询问了众多的专家学者,整理的笔记和参考书籍有一尺多高。终于得出了结论:复方曲马多是精神类药品,但不是毒品,没有进入国家的毒品目录,现在,其是以处方药的身份进入医疗。
这时此案件已经向检察院呈报批捕。董律师及时的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捕意见书》,第二天,检察院便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书》,傍晚6点多,小张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此后,此案被公案机关撤销。
公安机关最终结果:张某某被无罪释放,此案被公安机关撤销。
结束语:此案,乍看是铁案,案件证据众多,基本为现场证据、实物证据、直接证据,要想通过质证,打破公安机关的证据体系,使犯罪嫌疑人获得无罪,非常难。这时,如果办案律师作罪轻辩护,也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心满意足。但是,办案律师对于辩护的盲区,不主观臆断,要求有确实的证据来印证事实,所以,其最终选择进入了陌生的领域调查取证,使自己的工作量巨增,但不多收一分钱的代理费。最终,犯罪嫌疑人获得了无罪,取得了不可想象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