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朋友关系,在2018年2月因被告侯某因家里用钱向原告王某借款80万现金,约定15天后归还,但是一直未还款。
原告王某于3月初委托我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刘皓律师为此案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刘律师要求委托人提供的重要资料为本案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证据,包括借款时有交款过程中的录像以及被告收款时签收的收条复印件。代理律师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向法庭发表代理词如下意见:
一、 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可见,原告与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二、 被告承诺期限届满,不积极履行义务,被告人具有违约行为
根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通过原告王某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可见,被告侯某已经实际收到原告王某所借给的款项,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被告具有违约行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如下: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80万元。如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