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深圳律师>罗湖区律师>邓育英律师 > 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3606号

作者:邓育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5-26 19:19 浏览量:520

原告文...,女,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代理人邓育英。

被告...玲,女,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

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育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7758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925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称其与被告是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二、原、被告从事的行业及收入情况:原告称其财务公司负责人,月收入约2万元。原告称被告从事贸易行业。

三、被告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四、原告出借资金来源:部分为自有资金,部分为银行贷款(39000元)。

五、借款本金:937758元。

六、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原告提交了《文...与...玲款项往来明细表》,与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一一对应。2018年7月14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转账,扣除被告转回的部分,金额为937758元。其中微信抵扣之后为被告多支付43797元,支付宝抵扣之后为原告多支付152707元、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抵扣之后为原告多支付247642元、平安银行转账记录抵扣之后为原告多支付227206元、中国银行转账记录抵扣之后为原告多支付14万元、另有三笔存款至被告账户的记录(2018年8月13日65000元、2018年10月11日11万元、2018年10月17日39000元),合计214000元,均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

七、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作为甲方(出借人)、被告作为乙方(借款人)于2019年9月19日签订《协议》,确认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17日原告支付被告807648元,被告支付原告92000元,被告欠原告715648元;约定被告每月偿还不少于2万元。

八、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无。

九、借款期限:每月偿还2万元。

十、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协议》约定“若乙方按照第二条所说的方式归还款项,则甲方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收取利息;若一方未按第二条所说的方式按期足额归还款项,则甲方有权一次性要求乙方归还款项,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收取利息”。

十一、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或利息数额:原告认可被告在2018年7月14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支付的款项均为偿还本金。

十二、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无。

十三、违约责任:无。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原告称《协议》中所列的出借款项不全,只是其根据记忆所写的大额记录,实际出借本金应以根据双方流水抵扣后的数额为准。《协议》未包含的原告支付被告的款项如2018年8月9日中国银行转账5万元、2018年10月11日现金存款11万元、2018年10月17日现金存款39000元、2018年10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多笔合计51300元等。《协议》所列被告还款记录亦不全,存在多笔缺失。

2、原告在庭审中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起算时间调整为最后支付款项的次日即2019年11月1日。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协议》所列往来款项不全,没有完整反映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原告提交的《文...与...玲款项往来明细表》与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一一对应,本院予以采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定出借本金以该文件核算的最后结果937758元为准。原告出借的资金来源中虽有39000元为银行贷款,其收取被告偿还的款项均确认为偿还本金,不存在高利转贷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分期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月利率2%过高,超出法律规定,本院按照原告主张和法律规定调整为按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四倍即年利率17%计算。被告不答辩不举证不应诉,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借款本金人民币93775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9377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文...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8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4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24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8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当庭宣判,原告选择按地址确认书填写方式送达判决书。


在线咨询邓育英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0699

  • 好评:29

咨询电话:18825224101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