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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左先生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拆迁安置协议案胜诉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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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起因:

  贵州省某县教育局,因县第五中学扩建,需要占用左先生房屋所在地,教育局于2012年7月28日与左先生签订《关于铁西村17栋铁路职工福利家属楼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县教育局拆迁左先生65.41平方米房屋,待铁路职工家属基地实施拆迁时补偿其房屋面积135.31平米并同步安置乙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安置标准、违约金等事项,后该县政府于2014年10月8日同意对左先生安置并要求县教育局对该项目进行拆迁落实。后左先生房屋被拆除。

  然而一直到2015年,县教育局一直没有按照协议履约,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左先生无奈之下,来到北京聘请全国首例省长出庭行政案件代理律师、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律师代理其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县政府和县教育局,要求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从房屋被拆到安置期间的租房损失。

  案件经过: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县政府与县教育局依法履行该安置协议但未在原协议基础上明确如何履行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但未对左先生要求的违约金事项进行判决。左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期间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了遵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责令县政府、县教育局依法履行协议仍未在原协议基础上明确如何履行,驳回左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左先生仍然不服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再审裁定书认为,二审法院仅判决履行涉案协议,未明确具体安置面积和违约金,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并极易导致循环诉讼,裁定: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结果:

  再审认为,涉案协议应当全面履行,一、二审未对涉案协议履行确定安置补偿面积及违约金不当,对一、二审不当部分予以纠正,涉案协议应补偿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平米并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左先生历经几年维权对再审结果十分满意,收到判决结果即制作锦旗赠送新翰律所和李律师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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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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